第八章 附 则 - 民事诉讼法法条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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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更新时间:2026-06-04 16:35:53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所称的仲裁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等机构。
第九十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仲裁机构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的示范仲裁规则制定仲裁规则。
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
第九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体育仲裁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关于将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规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第九十五条 违反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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