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附则
更新时间:2025-09-16 10:02:42
十四、附则
7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以前的规定办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考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更新时间:2025-09-16 10:02:42
十四、附则
7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以前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