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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14,学习刑法的“故意&过失”!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6-04-21 17: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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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故意&过失

01 知识点详解

一、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一)直接故意(有目的的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目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认识要素:明知行为会发生结果(明知)。在认识程度方面,可以是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的必然性,也可以是大概率、小概率(可能性大小不论)。

2.意志要素:希望结果发生(追求)。

直接故意的构成要点在于意志因素方面,亦即对于结果的发生抱有追求、希望的目的,无论是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大还是小,只要具有追求结果的目的,即应认定为直接故意,故而直接故意又被称为“有目的的故意”。

(二)间接故意(无目的的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认识要素:对结果发生的大概率(盖然性)认识,亦即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但并非必然发生,还是有不发生余地。如认识“必然”发生危害结果(必然性认识)则属直接故意。

2.意志要素:放任(意志空缺),仍实施行为。

间接故意通常有以下情况(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间接故意,仍需按间接故意的成立条件予以判断)

(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狩猎人为了击中野兽而对可能击中他人持放任态度;

(2)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为了抢劫财物而使用暴力放任被害人死亡,或者为了杀妻而在妻子碗内投放毒物时,放任孩子的死亡。

(3)瞬间冲动下不计后果的行为,例如不计后果(明知可能造成死亡结果也可能造成伤害结果)乱捅刀子,结果致人重伤。

二、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1.认识要素: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一般是认识到发生结果的小概率(可能性小),也可以是认识到发生结果的大概率(可能性大)(但有依据避免)。

2.意志要素:轻信能够避免,相信能够避免结果(反对结果发生)。暗含的意思:

(1)“避免”:反对结果发生。应当避免(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能力)而未避免。

(2)“轻信”:行为人有客观依据(例如客观上采取了自认为有效的防果措施,或者之前有避免结果发生的经验)、有能力阻止结果发生。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

1.没有预见:行为人事实上没有预见(行为人主观事实)。

2.应当预见:社会公众期许行为人能够预见结果(预见义务),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知识水平在当时的情况下也能够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具有预见结果的可能性(预见能力)。社会公众认为行为人不能预见,系属意外事件。

02 真金题带练

(单选)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参考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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