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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34,学习刑法的“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共犯关系)”!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6-03-28 17: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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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共犯关系)

01 知识点详解

共犯关系 (帮助犯、次要共谋犯) 的脱离: 切断因果,成立中止

共犯关系的脱离(也称共同犯罪关系的解组),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情况。一般指帮助犯或次要的共谋犯 (起次要作用的共犯),在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之前,退出、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并切断本人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根据《刑法》第 24 条中止的规定,退出、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可认为是自动放弃;如切断因果关系,视为是有效阻止自己行为导致的既遂结果发生,对前半截行为 (预备阶段) 虽仍成立共同犯罪,可成立中止 (系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对后半截即脱离之后他人单独实施的行为(他人实行) 导致的结果不负责。原理可以类比于民法合伙关系中的中途退伙。

1.主观上有脱离意思,并向对方明确表示 (明示或默示);脱离的意思为对方接受 (或对方知道)。

2. 客观上脱离者须切断本人之前行为(帮助、共谋行为) 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从物理上和心理上彻底消除自己之前行为对之后结果的加功效果,才能视为有效阻止既遂结果发生;才不对之后他方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3.脱离者为帮助犯、次要共谋犯,脱离阶段为实行之前。

一般认为,共犯关系的脱离,是《刑法》 为次要的从犯( 帮助犯、次要共谋犯) 架设的退出犯罪的一座“金桥”,只需他们在正犯实行之前退出并切断因果,即视为是切断了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可成立中止 (也可认为是一项特殊的中止情形):而将正犯之后实施的行为,视为他人的单独行为,脱离者没有制止义务。

对于实行犯之实行行为有决定性的重要作用的人,例如共同正犯,重要的共谋犯,或者制造实行犯意的教唆犯,很难通过单纯脱离的方式切断本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他们必须有效阻止结果才能成立中止。

并且,即使是帮助犯或次要的共谋犯脱离,也需在正犯实施实行行为之前脱离;在正犯实行之后,因已参与部分实行行为,也需有效阻止结果才能成立中止。

4.共犯关系脱离成功的法律后果: 脱离者对于脱离之前参与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一般是预备犯),理论上系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务中因未造成损害而免除处罚)。脱离者对于脱离后的实行犯单独实施的行为不再承担共同责任,不承扣既遂责任。

 

02 真金题带练

(2020年回忆版多选)张三和李四商量一起去盗窃,张三入户,李四在外放风。后李四因慌张,就跟张三说“要不我们算了”,尽管张三没同意,但李四还是当场偷偷走掉了,张三对此不知情。之后张三进入被害人家中后,看到这家人过于贫困,突发同情心,放弃盗窃离开。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李四构成犯罪未遂

B.张三构成犯罪中止

C.张三和李四既然是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就应当一致

D.张三的放弃盗窃离开现场,不影响对李四犯罪形态的认定

 

 

【参考答案】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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