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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6-03-25 17:50:06

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应当(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种人):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名不限于前述列举。

(3)刑法分则主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7年以上10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4.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从放出来开始算)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处缓刑的,从缓刑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5.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1)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如果对未成年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3)对于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述规定。

【选择题练习】

(多选)付某因犯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1997年12月1日判决生效执行,2000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01年12月1日,付某又因重大盗窃被刑事拘留,于2002年12月1日被判刑执行。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A罪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付某必须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对于盗窃罪,无论情节如何严重,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序如何,都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如果付某的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至2006年12月1日,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从1997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期间,付某的政治权利都被剥夺

D.如果付某的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至2006年12月1日,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应将这3年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前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期限先并后减,决定总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参考答案】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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