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5-07-19 17:52:21
一、刑事诉讼目的
(一)根本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
(二)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二、刑事诉讼价值
(一) 刑事诉讼价值的内容
分类:秩序、公正、效益。
(二) 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诸项价值的关系
诸项价值都很重要,不可偏废。
三、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
(一) 控诉职能
指参与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提出控诉,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职能。(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二) 辩护职能
指参与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合法权益的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三) 审判职能
指参与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行使)
四、刑事诉讼构造
(一)刑事诉讼构造,也称为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二) 刑事诉讼目的的提出与实现,也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为前提。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三) 刑事诉讼模式
古代
1.弹劾式诉讼
(1) 诉讼史上最初出现的刑事审判模式为弹劾式诉讼模式,实行在奴隶制社会。
(2) 特征:
①私人追诉;
②“不告不理”;
③原告、被告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并居于主导地位;
④证据制度上实行神明裁判。
2.纠问式诉讼
(1) 盛行于封建社会。
(2) 特征:
①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
②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法官负责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③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④刑讯合法化、制度化,对被告人广泛采用刑讯,对原告和证人也可以刑讯;
⑤被害人只是提供线索、引起诉讼的人,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的地位,是被拷问、被追究的对象:
⑥证据制度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现代社会
3.当事人主义
(1) 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2) 特征:将开始与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诸当事人,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4.职权主义
(1) 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
(2) 特征:将诉讼的主动权委诸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5.混合式诉讼
(1) 日本在“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模式。
(2) 特征: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又大力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因素,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五、刑事诉讼阶段
(一) 公诉案件的诉讼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一审、二审 +死刑复核、再审)、执行。
(二) 自诉案件的诉讼阶段
立案(法院受理)、审判、执行。
六、刑事诉讼主体
(一) 国家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中国海警局)
2.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
(二) 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6类)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 其他诉讼参与人 (6 类):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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